加工食品或不再強制使用碘鹽
5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這是《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自1994年10月實施后首次進行整體修訂。征求意見稿突出食鹽安全,強調科學補碘,比如提出不再強制加工食品使用加碘食鹽,但要求在加工食品標簽上注明所用加碘食鹽的碘含量水平(未加碘標注零)。
征求意見稿擬要求,各地切實采取措施,防止碘攝入過量。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情況,劃定碘缺乏地區、適碘地區和水源性高碘地區范圍,指導居民合理選擇加碘食鹽或者未加碘食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人群碘營養監測情況,制定、公布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并且開展碘缺乏危害等相關監測,不得擅自對人群采取除加碘食鹽以外的其他群體補碘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確,“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和差異化干預、科學與精準補碘”的原則,提出在碘缺乏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為加碘食鹽;在適碘地區和水源性高碘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為未加碘食鹽;因患疾病等情況,在醫師指導下,認為不宜食用加碘食鹽的,可以選擇未加碘食鹽。各地應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內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的相關信息;在縣級及以上地方鹽業主管機構指導下,食鹽生產供應企業生產供應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鹽。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預防控制”專章,提出監測執行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鹽業主管和監督機構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并向社會公布;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鹽業主管和食鹽管理和監督機構;建立碘缺乏風險報告和處置制度。
此外,征求意見稿將原《條例》中單一規定使用“碘酸鉀”,擴大為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14880)的所有“碘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記者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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