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急救不擔責”是“好人法”的細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8月13日介紹,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醫師法》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充實對醫師的保障措施,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醫護人員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有的因為救助成功,獲得了患者及其家屬的稱贊和廣大公眾的好評,但也有的因為救助失敗,遭到了患者家屬的惡評,還有實施急救的醫護人員被告上法庭,追究其相關責任,甚至還有網友對未能回天的急救作出了“不是金剛鉆別攬瓷器活”的諷刺。《醫師法》草案充實對醫師的保障措施,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好人法”的重申,更是對急救行為的激勵良方。
嚴格說來,醫護人員在公共場所對突發的危急病人實施急救,不是職業責任。醫護人員的職業責任,是按照規定的程序,與醫療工作安排相匹配和與個人能力相適應,承擔相應的特定工作責任。醫護人員職業責任的最明顯標志,是其所做的工作能得到相應的報酬。醫護人員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顯然不是為了報酬,也不受醫療機構的指派和安排,而是由于擁有醫療方面的特長,出于個人良善之心及其職業自信、職業道德,在醫療條件、技術能力不允許的情況下,對自己沒有救助義務的患者實施急救。
允許和鼓勵比平民百姓懂得更多一些的醫師參與急救,彰顯了社會文明,有助于營造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社會氛圍,更體現了制度文明和法制進步。而從醫療專業方面看,由于實施急救受到時間、條件、精力、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同時也與患者的病情、體質、年齡等情況存在關聯,醫師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不一定都能成功,因此需要從法律上明確醫師參與這類急救可免責,為醫師免除后顧之憂。
從法律規定層面看,“醫師急救不擔責”一直就有。已經廢止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好人法”條款,對依法維護救助者的合法權益,呵護救人行為,回應“好人難當”“好人流汗又流淚”等社會現象,曾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今年生效的《民法典》184條再次完整呈現了這一規定,這實際上為《醫師法》提出“醫師施救不擔責”條款,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據。
從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的層面看,立法規定“醫師急救不擔責”利遠大于害。“與人為善”“樂于助人”“見義勇為”等,是中華民族一直延續和倡導的優良傳統。醫師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只是急救的一個結果,挽救患者的生命是另一種結果。“醫師急救不擔責”,不是縱容實施急救的醫師無視生命,也不是全然不顧受助人的正當權益,而是最大程度上尊重醫療科學、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以人為本原則的體現。
“醫師急救不擔責”,鼓勵更多醫護人員在他人生命遭遇不測時積極行動,讓所有生命個體都得到救助,對于喚醒社會良知,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具有重要意義。(卞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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