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染病防控動態調整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國家衛健委詳解
人民網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喬業瓊)今天,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措施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會上,有記者提問,從傳染病防控的歷史來看,曾經做過傳染病法律歸類的調整嗎?主要依據是什么?
對此,國家衛生健康委疫情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專家組組長梁萬年表示,分類管理一直是我國傳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實行著動態調整,依法科學管理也一直是我國應對傳染性疾病的基本原則,具體將一種傳染病劃定為法定的或者不列為法定的傳染病,列為哪類法定傳染病,是綜合考慮病原體的特性,疾病的特征、傳播速度和范圍、對生命健康的危害、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以及人群的免疫水平、衛生健康系統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做出的決策。
“隨著這些因素的變化,例如人類對病原體認識的深入、防控救治能力的提升、人群免疫水平的提升等等,傳染病的分類就會做出相應的調整,防控策略和措施也會做出相應的優化調整!绷喝f年說。
梁萬年表示,這次的調整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基于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國際國內疫情形勢和未來走向的綜合研判,統籌社會經濟發展與疫情防控等依法做出的科學調整。
他說,從法理依據看,當一種傳染病可能對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時候,國家可以對公民和社會采取高強度的干預措施。但是當傳染病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減弱,對于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減輕的時候,國家就應該動態調整干預措施的強度,保證傳染病的防控因時因勢優化調整。
梁萬年強調,從我國傳染病防控歷史和實戰經過來看,當面臨新發突發傳染病時,由于對其病原學和流行病學的特征缺乏足夠的認識,對其傳染力、致病力以及是否病原變異特征尚不清晰,為了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國自2003年傳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也就是甲流感等新發傳染病應對以來,有效的經驗做法是在第一時間將其納入乙類傳染病,并且實施甲類傳染病管控措施,以快速控制疾病傳播。但隨著對疾病和病原體流行規律的研究和認識的深入,臨床治療手段、疫苗和藥物的研發應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經驗的積累,曾采取“乙類甲管”的甲型H1N1現在并入了流行性感冒進行管理,按照丙類傳染病進行監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