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藥品說明書“入法”,利于解決“字小困擾”
時本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杜小光委員建議,在上述規定之后增加“非處方藥說明書應當優先進行信息的無障礙改造”。
藥品說明書“字小如蟻”現象已屢遭詬病,對其進行優化改造的社會呼聲很高。并且,目前已經有不少針對這道難題的好建議,比如有人建議推出電子版說明書,讓掃碼閱讀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縮小和放大字體;也有人建議對無關緊要的內容進行刪減或用小字印刷,對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民眾關注度高的內容加粗加黑;還有人建議推出專業版和通俗版兩個版本,等等。
相比以上的這些建議,這次擬推出的舉措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化解這道難題首次上升到了國家立法的高度,尤其是,將藥品說明書“字小如蟻”導致的閱讀障礙,納入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當中。這種全新的做法既給人耳目一新之感,也讓人看到了解決這道難題的希望。其實,藥品說明書的閱讀障礙,完全可以當做社會環境建設當中的障礙之一,并通過無障礙改造來化解難題。
在細節上,還有一個明顯的不同點也值得肯定。這次建議納入無障礙改造的為非處方藥說明書,對處方藥說明書并未提出相同要求。區別對待處方藥和非處方藥說明書,是因為非處方藥可以自由購買,而且非處方藥的說明書主要由患者自己閱讀,無障礙改造顯得更加迫切和必要。但處方藥只有開處方才能購買,處方藥的使用說明等內容,應由醫生和藥師來告知,屬于藥事服務范疇。假如藥品說明書改造把醫生和藥師的分內責任也大包大攬在內,反而可能加劇他們的服務惰性,導致藥事服務不全或者劣質。
倘若這條建議能夠得到采納,相關法律條款最終能夠通過,那么監管部門對不合格藥品說明書的執法依據就會更加明確。與此同時,藥企改造藥品說明書也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藥品說明書改造就會從“可為可不為”變成“必須為”。
但“必須為”是一回事,“如何為”則是另一回事。藥品說明書的專業性和通俗性是一對難以兼顧的矛盾,在有限的空間里,既要把藥品信息說明又要說全,的確存在很大的難度。這方面仍需要藥品生產企業進行不斷創新和探索,將藥品說明書設計得更加實用和人性化。
更要看到,對處方藥說明書和非處方藥說明書分類管理,利于精準施策,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只有醫生和藥師認真履行好處方藥的藥事服務職責,對非處方藥的無障礙改造才能真正發揮好作用。強化藥事服務和非處方藥說明書改造兩種舉措齊頭并進,藥品說明書“字小如蟻”難題有望盡快得到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