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就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征求意見
據新華社電 (記者彭韻佳)為加強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國家醫保局8日就《關于加強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7日。
征求意見稿對管理對象和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管理對象為定點醫藥機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主要包括兩類: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醫藥服務的醫療類、藥學類、護理類、技術類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結算的醫藥服務的藥師(含執業藥師、中藥師)。相關人員按照其注冊執業的定點醫藥機構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即獲得醫保支付資格,為參保人提供醫藥服務,并納入醫保監管范圍。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相關人員違反服務協議、違背服務承諾的行為,可參照記分標準對相關責任人員記分,及時將記分情況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定點醫藥機構(含多點執業的定點醫藥機構)。當年度內記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后,按照服務協議約定,中止或終止相關責任人員支付資格和醫保費用結算。
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暢通異議申訴渠道,受理定點醫藥機構對本機構相關人員對記分結果、登記備案狀態動態維護異議提出的陳述、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