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相關原文:
鼓勵社會辦醫,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資金可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允許醫師多點執業,允許民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
相關原文:
加強規劃引導:
(一)制定實施衛生規劃。(二)切實將社會辦醫納入規劃范圍。(三)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加大發展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
(一)放寬舉辦主體要求。(二)放寬服務領域要求。(三)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四)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五)加快辦理審批手續。
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提升服務能力:
(一)支持重點專科建設。(二)支持引進和培養人才。(三)允許醫師多點執業。(四)支持提升學術地位。(五)支持開展信息化建設。
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監管:
(一)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三)推動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二)切實維護醫療秩序。
2015年6月11日 《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相關原文: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一)清理規范醫療機構設立審批。(二)公開區域醫療資源規劃情況。(三)減少運行審批限制。(四)控制公立醫院規模,規范公立醫院改制。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五)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六)豐富籌資渠道。(七)優化融資政策。
三、促進資源流動和共享:(八)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九)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十)加強業務合作。
四、優化發展環境:(十一)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十二)將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十三)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十四)規范收費政策。(十五)完善監管機制。(十六)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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