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王春霞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1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介紹了條例的相關修訂重點。據介紹,條例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如增設“處罰到人”制度、最高可處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年收入10倍罰款。條例還規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信息公開和備案要求,明確不得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據悉,條例條文數量從原來的64條增加到86條,條文內容進行了大幅修改,特別是對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主要修改內容包括細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和加大食品安全處罰力度。
條例明確不得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者可提前實施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標準,企業標準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嚴于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學校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學校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擔管理責任。(記者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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