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齊聲)2016年1月3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舉措。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7年,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三項醫保制度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人群相繼建立,在保障群眾基本醫療、防止因病致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這種體制分割、制度分設、經辦分散的城鄉二元結構也帶來了不公平的問題。特別是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籌資模式、繳費標準相近,享受待遇卻有較大差別。
為此,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2016年1月,意見正式印發。
意見就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政策明確提出了“六統一”的要求,即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使保障更加公平。
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后,報銷就高不就低、用藥就寬不就窄、定點醫院就多不就少,給參保者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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