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遭不法傷害理當享有工傷待遇
張智全
據報道,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人社局對“操場埋尸案”受害人鄧世平家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予以認定,最近已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共計88萬元撥付到位。
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被害人鄧世平的工傷認定和烈士認定一直備受輿論關注。現在,當地人社部門認定被害人鄧世平老師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既是對蒙冤者應有的尊重,也是對因維護公平正義而遭受不法侵害壯舉應有的褒揚。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尚未常態化的現實語境下,此舉意義重大。
工傷也稱“公傷”“因工負傷”,作為權益的一種法律保障,工傷認定的條件十分嚴格。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了工傷認定須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兩個條件,不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一般情況下,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工傷申請,人社部門沒有異議。但對因工受到不法傷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給予工傷待遇,人社部門往往鑒于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實現權益救濟,一般不對這類人員作出工傷認定,在客觀上導致了實質正義的不能及時實現。
不可否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司法救濟制度,確實可以讓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屬實現權益救濟,但該司法救濟路徑的設置,更多在于懲罰加害者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為維護公共利益應該享有工傷待遇沒有直接關系。也就是說,被害人因工作而受到不法傷害后,既可以向實施犯罪行為的加害者主張民事賠償,也應該享有工傷待遇。
在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這起“操場埋尸案”中,被害人鄧世平為捍衛學校工程質量而慘遭殺害,其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項以及第15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類行為也有明確認定。當地人社部門給予鄧世平老師工傷待遇,不僅于法有據,也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
不論是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還是從褒揚為公平正義而敢于擔當的角度考量,對像鄧世平這類敢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給予工傷待遇是毋庸置疑的。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需要更多的人敢于與不法行為作斗爭,對于甘愿冒著風險甚至是付出生命的勇為者,給予其工傷待遇,有助于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有助于激勵更多的人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勇敢作為。
對維護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給予工傷待遇,不僅是弘揚社會正能量的情感邏輯要求,也是法理邏輯的剛性要求。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對“操場埋尸案”的被害人鄧世平老師依法認定為工傷,是對其敢于為正義而犧牲生命壯舉的褒揚,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行,最大程度釋放了工傷待遇的法治潛能。這既弘揚了敢于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行為,也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是大有裨益的上善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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