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女職工特殊生理時期權益將受保護
日前,遼寧省司法廳就《遼寧省女職工權益保護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結合遼寧實際,主要從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組織管理、女職工“五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護、普法維權、獎勵與處罰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在草案的起草過程中,遼寧省司法廳與省總工會密切配合,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原則,深入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廣泛聽取、積極吸納包括各級工會組織、女職工代表、用人單位在內的各方意見或者建議,在突出女職工權益全方位保護的同時,更加兼顧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用工成本負擔以及促進女職工就業等諸多因素。特別是在女職工享受產假待遇等制度設計中,綜合考慮2016年國家全面放開二孩生育政策對于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草案共27條,在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細化了有關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將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統一納入保護范圍。
二是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工會、婦聯等的職責分工。草案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女職工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將女職工權益保護納入婦女發展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女職工權益保護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
三是強化了用人單位對于女職工保護的主體責任。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人員時不得限定性別或者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求職就業、拒絕錄用,不得詢問婚育情況,不得差別化提高錄用標準。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過程中不得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福利待遇。
四是擴大并細化了女職工特殊生理時期的權益保護措施,分別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護作出詳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另外,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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