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緊完善配套制度 推進中藥注冊分類新規實施
鄧勇 張玉鵬
2020年9月2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以下簡稱《注冊分類要求》)。《注冊分類要求》亮點紛呈,為中醫藥產業和中醫藥事業的良性發展帶來了重大政策利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為推動中藥注冊分類新規順利落地實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諸多配套制度。
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注冊規定
《注冊分類要求》開篇指出,中藥是指在我國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藥用物質及其制劑,并將中藥分為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和同名同方藥四類。對于已上市的中藥,上述分類方法并無異議。但是如果將新修訂《藥品管理法》中關于藥品的定義和《注冊分類要求》對中藥的定義相結合重新理解“中藥”,上述四種中藥類型并不能完全覆蓋現有的所有中藥類型。
依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是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中藥處方制劑。該類中藥制劑亦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制劑。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單位使用。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中醫藥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醫療機構對其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負責;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對所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判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屬于中藥的一種重要類型。目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注冊工作主要依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開展,該辦法相關規定未充分考慮中藥的特殊性。2018年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雖然對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的備案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但其并未涉及中藥制劑的注冊問題。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注冊相關規定,以更好地助力中藥新藥研發。
加快中藥相關數據庫建設整合
按照《注冊分類要求》相關規定,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分為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及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兩大類。其中,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應與國家發布的相關信息一致。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新藥申請注冊時,比對新藥與國家發布的有關古代經典名方目錄是否一致尤為重要。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完善古代經典名方數據庫建設。
古代經典名方是中醫藥傳統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中醫藥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據悉,2004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即組織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工作,相關研究成果正式寫入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近年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不斷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體系建設力度,成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中心,推進全國中醫藥傳統知識調查工作,啟動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和名錄數據庫建設工作,目前已入庫宋元之前方劑類古籍內容四萬余首方劑。
下一階段,筆者建議,將古代經典名方目錄建設與相關數據庫建設工作相整合,以更好地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助力中藥注冊分類工作有序開展。同時,此項工作的開展可以借鑒印度建立傳統知識數據庫的經驗。
加強研究保護傳統炮制工藝
中藥質量安全與其全生命周期各個環節密切相關。其中,中藥飲片的炮制工藝是關涉中藥臨床療效的關鍵一環。
《注冊分類要求》明確,將改變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從而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情形納入新藥申報。中藥的生產工藝不僅是制備工藝,中藥飲片的炮制工藝對藥物的吸收、利用也會產生重要影響。例如,姜制可以降低半夏的毒性,鹽制可引藥下行入腎,醋制可引藥入肝,九蒸九曬可以減少藥物的毒性等。《中醫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護中藥飲片傳統炮制技術和工藝,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制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制技術研究。基于此,筆者認為,國家有關部門和中藥研發主體應加強對中藥傳統炮制工藝的保護和研究,必要時通過影視資料、數據庫等手段加以記錄和保護。這不僅可以為中藥注冊審評審批工作提供參考,也有利于加強對傳統技藝的保護。
做好與專利保護制度的銜接
依據《注冊分類要求》,專利信息及證明文件是申請注冊時需提供的產品信息相關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權屬清晰無糾紛是新藥得以上市銷售的關鍵保障。隨著中藥分類的不斷細化,每個專利保護的范圍會更加精準,同名同方藥與仿制藥的區分也加大了專利權屬狀態的審查難度。這都對中藥注冊工作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銜接提出了新要求。僅要求申請人承諾、聲明等單一的自我規制方式不足以規避專利侵權的法律風險。
筆者認為,相關部門可以探索建立藥品審評審批與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藥品注冊申請人提交注冊申請時,除應主動說明涉及的相關專利及其權屬狀態外,還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告知相關藥品專利權人。專利權存在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其間不停止藥品技術審評。對通過技術審評的藥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作出是否批準上市的決定;超過一定期限未取得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藥品監管部門可批準上市。
中藥注冊分類新規的實施有利于推動中藥遵循中醫藥自身的規律良性發展,對加快中藥新藥研發、提升中藥可及性具有積極意義。但中藥注冊制度不是孤立的,國家相關部門應加緊完善院內中藥制劑注冊相關規定,加快古代經典名方數據庫建設,加強傳統炮制工藝的保護與研究,做好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銜接,用法規制度引領中醫藥事業邁向更高的發展階段。
(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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