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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為運動帶來的傷害負責

魏晞

2021年03月24日08:39 來源:中國青年報

    看起來,他快堅持不住了。

  他全身懸空,從纜車上慢慢往下滑。同坐纜車者伸手拽著他的橙色滑雪服,救援人員順著纜車架的梯子往上攀登,還有工作人員在纜車下方放置橙色墊子。

  3月15日,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萬龍滑雪場,一名滑雪愛好者搭乘吊椅纜車時意外掉落,懸在纜車下方。最后,抓住他滑雪服的同伴體力不支松手,他墜落雪地。

  附近有圍觀者發出尖叫,有人用手機拍下了這一刻。這段視頻被上傳到網絡,登上當日的社交媒體熱搜榜。根據萬龍滑雪場的通報,這位乘客目前沒有生命危險。

  距離上一次滑雪者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廣泛關注,只過了兩個多月。1月4日,在崇禮區云頂滑雪場,一個有多年雪齡的滑雪愛好者摔傷后死亡。多名網友質疑,該滑雪場電纜裸露,存在安全隱患,應該為那起意外負責。

  在特定場所因特定運動項目致傷甚至致死,誰來負責——這類問題多次引發公眾討論,涉及的體育項目有的聽上去帶有“危險因素”,包括滑翔傘、滑雪、馬術等,有的則極為平常,譬如籃球。

  “現實中,不同案子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處理過多起運動傷害案件,他認為,分析受害人和侵權人各自過錯的程度,才能確定他們需承擔的責任。

  “他們認為買了票,不上高級雪道就吃虧了”

  受傷21個月后,張鑫再次見到了“肇事者”的母親。

  上一次見面,張鑫躺在病床上。2019年1月27日,在吉林松花湖滑雪場,張鑫在雪道上被后來者撞倒,一時失去意識。“肇事者”是一個8歲男孩,初學滑雪,尚未掌握剎停技巧。

  醒來后,張鑫向男孩的父母建議,她購買了針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保險,醫療費用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希望對方先幫忙墊付入院押金。對方拒絕,稱“聽法院的”,然后離開了醫院。張鑫試圖通過微信聯系男孩父母,沒有收到回復。

  吉林市中心醫院的住院病案記載,張鑫有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部損傷,面部軟組織挫傷,左手損傷,她還失去了兩顆門牙。“我是個受害者,你把我撞了,是不是應該給我打個電話慰問一下?”治療期間,張鑫對失聯的男孩父母積累了不滿的情緒。

  2020年10月,案件開庭,張鑫在法庭上見到了男孩的母親。對方律師建議,張鑫把滑雪場列為第二被告,張鑫不愿意,“我只告撞我的人,我不告雪場”。

  她回憶,治療期間,她陸陸續續接觸過多位律師,但要找到一位合適的不容易。她希望對方既要了解滑雪運動,又方便在吉林省開庭。

  滑雪場的監控視頻,成了張鑫案的重要證據。案件審理期間,被告表示愿意為張鑫運動受傷負全責,但對張鑫的治療費用提出了異議。目前,雙方已申請醫療鑒定。

  “體育愛好者運動受傷后,應該注意證據保存。保留當天活動的票據或預購的證明;親屬到場后對周圍環境拍照留存;運動場館應該安裝監控,既能明確事發情況,也有利于運動場館正常經營。”陳廣輝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在北京市二中院,這位副庭長經手過多起運動傷害案件。

  這類運動傷害糾紛,滑雪攝影師張紹波也曾見過多次。他發現,許多滑雪初學者缺乏安全教育培訓,“他們認為買了票,不上高級雪道就吃虧了”。他曾見過一個13歲女孩,只接受過兩次滑雪訓練,就和教練上高級雪道滑雪。由于無法控制滑行速度,她撞倒前方的滑雪愛好者,致使對方骨折。

  運動傷害糾紛推動了運動項目安全保障管理的發展。2017年1月,河北崇禮,一名10歲兒童和一位北京大學女研究生曾因滑雪受傷后死亡。針對此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滑雪場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安裝監控錄像設備、設立醫護救助室。

  新興的體育項目,在發生運動傷害事件后,也引起更多管理部門的重視。2016年,一名熱愛滑翔傘的南京人,在空中飛行時,意外碰到高壓線,觸電身亡。

  根據法院后來的判決書,這個曾取得A級飛行資格的滑翔傘愛好者,當天在高于規定高度的地方起飛。滑翔傘運動對天氣狀態、風力風向、飛行場地、飛行技能要求嚴苛,但事發當天,滑翔傘教練沒有申報飛行計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黨委副書記張先砉分析,這個案子反映了滑翔傘“黑飛”的管理問題,比如,滑翔傘飛行運動不屬于國家劃定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缺乏管理細則。針對此案,國家體育總局曾表示,將加強對新興體育項目的研究,加快推進航空體育立法進程,完善航空體育管理制度。

  這個“不和稀泥”的想法最終得到所有法官的支持

  2019年4月16日,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0位專業法官圍坐在一起,討論一起案件:重慶市武隆區實驗中學開展足球訓練,一名守門員被足球擊中,右眼受傷。法官們要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學校該不該為學生運動受傷負責?

  有法官認為,許多意外人身傷害案件,雙方均需分擔部分責任。有的法官卻“不想和稀泥”,因為學校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早在法官爭論之前,校園守門員受傷案的審判長、重慶三中院法官李健就預料到爭議和分歧——學校無過錯,歸責校方會影響學校開展體育運動的積極性;但學生受傷了,法院判決需考慮未成年人權益。

  他回憶,庭審期間,學校代表語氣急促,對一審判決學校承擔60%民事責任的結果表示不服。事實上,開展足球訓練前,學校已經講解了訓練風險、安全防范措施,教練現場指導學生,且足球訓練不屬于不適宜未成年學生參加的體育運動。

  會議上,一位合議庭成員提議,學校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不和稀泥”的想法最終得到所有法官的支持。重慶市三中院研究室主任賀付琴解釋,在那時,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但法官們會后達成一致,無過錯方不需擔責。

  通過法院調解,學校自愿補償受傷學生3萬元,保證學生保險賠付。該案判決后,重慶三中院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關注校園意外受傷球員的救助問題。賀付琴提醒,2021年,“自甘風險”原則成為明文條例后,最大的問題是受害者的救助問題。

  體育保險是受害者救助的渠道之一。

  陳廣輝曾處理過一起相關案件。2017年,北京市房山區社區籃球聯賽中,一名球員在賽場受傷。按照房山區籃球運動協會和北京市房山區體育局的協議,協會必須為參賽運動員統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公共責任保險。實際上,協會沒有投保,受傷的隊員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陳廣輝認為,籃球協會需要為此承擔責任。他在判決書中寫道,在西方,體育保險化解了體育運動的各種意外和風險,矯正體育競技行業中風險相對人和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而我國體育愛好者缺乏專業醫療團隊支持及負擔傷病風險的能力,又多存僥幸心理不愿購買保險,相比機構組織者,體育愛好者多屬于弱勢一方。

  湖南科技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李倩一直研究體育傷害的歸責問題,她介紹,上世紀90年代末,澳大利亞曾在過失侵權案件中傾向于讓受害者獲得充分賠償,導致“保險危機”,知名保險公司破產,催生了危險性體育活動中的人身傷害免責條款,即發生運動帶來的傷害時,可以援引免責抗辯。

  “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給予必要的關注是法律的一種美德,但不能矯枉過正”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梳理過往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發現,組織運動的機構、團體大多承擔了部分或全部責任。

  “長期以來,大眾普遍認為,體育愛好者在學校或運動場所運動受傷,應該由學校或組織者、管理者承擔責任,很少思考體育愛好者是否應承擔責任。”賀付琴說。

  她舉例,重慶一位患有卵巢腫瘤的女士,參與高山滑雪運動,摔倒七八次后,腫瘤破裂,導致卵巢被切除。她隨后起訴了滑雪場。司法鑒定結果顯示,外傷和自身疾病同等引發卵巢腫瘤破裂。

  但重慶三中院二審判決這位患者負主要責任,因為她明知滑雪運動具有高風險性,不適合她的身體條件,也沒有預見她無法自如控制滑雪速度可能導致連續摔傷的后果,仍然選擇滑雪,“未盡謹慎注意義務”。

  2014年,北京一位騎馬愛好者借好友的馬去野外騎,不料馬匹突然失控,騎馬者摔傷,起訴好友。陳廣輝接手這起案子后,駁回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其中一個理由是,“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給予必要的關注是法律的一種美德,但是不能夠矯枉過正”。

  在目前已有的涉“自甘風險”案例中,同一運動存在不同判決結果,這取決于案件具體情形。

  同樣是騎馬,2015年,北京一名9歲兒童參加馬術培訓,摔傷后起訴培訓機構,法院認為培訓機構沒有跟隨保護、幫助兒童,且兒童理應獲得更多保護,要求培訓機構承擔50%賠償責任。

  運動項目的不同階段也影響運動致傷的責任歸屬。

  2018年,深圳某籃球培訓班一名學員被其他學生插隊,遭碰撞受傷,法院認為受傷者不屬于“自甘風險”,因為損傷發生時,學生正在慢跑熱身,而非處于籃球賽場。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知有風險,且自愿冒險,若風險出現,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和損害的后果。在我國沒有對“自甘風險”有明確規定前,一些司法實踐已經適用這條原則。

  陳廣輝觀察國外“自甘風險”原則的司法實踐發現,“自甘風險”絕不是全有全無的概念,而是應與過失相抵原則結合適用,既保護受害者權益,也不扼殺體育運動發展。

  在張先砉看來,法院以前處理運動傷害案件,大多采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雙方損失分擔,因此會出現類案不同罰的情況,不同法官對“自甘風險”的認知不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自甘風險”原則也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寫入判決書里。北京一位羽毛球愛好者眼睛受傷后,起訴球友要求賠償。法院認為,受害者明知羽毛球具有一定危險性仍自愿參賽,屬自甘風險,球友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情形,駁回訴訟請求。

  現有資料表明,中國第一個采用類似“自甘風險”原則的判例要追溯到2000年。

  那時,南京丁山花園酒店舉辦職工足球賽,守門員撲球時與球員發生沖撞,導致守門員粉碎性骨折。一審法院認為,酒店對守門員的損害沒有過錯,但仍需按公平原則分擔民事責任。酒店不服,提出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法官認為,酒店沒有過錯,不該分擔損失和責任。

  她在判決書中闡述,“在足球類對抗性體育比賽中,運動員受到非惡意加害的人身損害,如由對方承擔公平責任,都必將導致參賽雙方因顧慮承擔責任而不敢充分發揮勇敢拼搏的體育競賽精神,從而使競賽的對抗性減弱,這與此項競賽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

  張先砉敬佩這位早已退休的女法官,因為她除了懂法,還讀懂了體育精神。

(責編:孫紅麗、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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