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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亡故 姐姐有義務養弟弟嗎

田媛

2021年04月21日08:38 來源:北京日報

  電影《我的姐姐》近日熱映并引發討論,影片圍繞一對失去父母的姐弟展開,姐姐被要求撫養沒見過幾面的弟弟,她不得不在追求個人夢想還是照顧弟弟的問題上掙扎徘徊。“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須撫養幼弟”一度登上微博熱搜,這也反映出二胎時代的家庭可能面臨的現實困難和倫理困境。那么,在二胎家庭中,對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提問1

  父母能否對長幼子女“差別對待”?

  對于二胎家庭來說,父母最關注的就是如何平衡“大寶”與“二寶”的關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因為照顧“老二”冷落“老大”的情況,甚至有些父母迫于經濟壓力,要求“老大”一起承擔起對弟弟或妹妹的照顧和撫養。這種“差別對待”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呢?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主要包括進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以適當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保護其人身、財產不受到侵害等。父母的這種撫養義務是沒有差別的,無論是長子還是幼子,都應當保證其維持正常生活和接受學校教育。父母不能要求尚未成年的長子承擔撫養、教育幼子的義務。

  那么,在長子已經成年的情況下,父母是否可以僅照顧未成年子女,而讓已經成年的子女“自謀生路”呢?比如,不再支付已經成年但尚在學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支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即使子女已經成年,但若其“不能獨立生活”,仍然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并不因子女成年而消失。

  具體來說,“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不能獨立生活”是基于學歷和勞動能力狀況進行判斷,沒有收入來源并非法定的認定標準。在高等院校就讀的成年子女,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情形。因此,不能將沒有收入來源的但在校就讀的大學生、研究生列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沒有義務承擔成年子女在高校就讀期間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等支出。

  王某與李某原是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子小王。離婚后,小王由李某撫養,王某支付撫養費至小王18周歲后就再未支付任何費用。年滿18周歲的小王被某大學錄取,其訴至法院要求父親王某繼續支付撫養費至獨立生活,并支付在大學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已經年滿18周歲,正處于大學學習階段,不屬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情形,且并未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列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對未成年子女,父母確有撫養義務,需承擔其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無論長幼,父母均應一視同仁;但對成年子女,除存在“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外,父母確實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對長幼子女的這種“差別對待”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提問2

  成年兄姐是否有義務照顧年幼弟妹?

  在傳統觀念里,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對年幼弟、妹進行撫養和照顧是天經地義的,所以民間一直有“長兄如父”“長姐如母”之說。考慮到未成年人缺乏獨立生活能力和穩定生活來源,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成年兄、姐對未成年弟、妹的法定扶養義務,以補足父母對子女撫養的不足,保護家庭中弱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即父母去世或無力撫養時,若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兄、姐不履行扶養義務,未成年弟、妹可以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遺棄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兄弟姐妹不僅包括因自然血親所形成的兄弟姐妹,如同父同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還包括法律擬制的兄弟姐妹,如因收養關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承擔扶養責任的前置條件是其具有負擔能力,即兄、姐的收入在維持自己及第一順序的法定扶養義務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合理生活需要后,還有扶養弟、妹的經濟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都難以維系,或者僅僅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也不應當強制要求其扶養未成年弟、妹。

  特別指出,成年兄、姐對未成年弟、妹的照顧義務是“扶養”而非“撫養”。撫養是長輩對晚輩,扶養則是發生在同輩之間。兄姐與弟妹的扶養義務是雙向的,屬于同輩在物質和生活上相互幫助而結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也有相應的扶養義務。

  成年兄姐是否可以送養未成年弟妹?

  提問3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依賴于家庭的呵護與溫暖,如果家庭已無法為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兄、姐可以送養未成年弟、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因此,在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孤兒”,成年兄、姐作為未成年弟、妹的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將未成年弟、妹送養給適格的收養人。但是,成年兄、姐并非當然的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監護人,兄、姐為第二順序監護人,只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由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兄、姐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收養以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為首要指導原則。因此,國家對送養人、被送養人、收養人、收養程序等都做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以期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情感關懷和穩定的家庭環境,保障兒童身心的健康成長。因此,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兄、姐如果要送養弟、妹,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收養行為無效,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對于借收養名義拐賣、買賣兒童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梁某與徐某結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經人介紹領養了李某之子小明,雙方簽訂了領養協議。后李某訴至法院,稱自己當時被丈夫欺騙才簽訂了領養協議,希望孩子小明可以重回自己身邊。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簽訂了領養協議,但并未按照收養法規定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且收養人梁某、徐某均未達到法定收養人年齡標準,判決其與小明的收養關系不成立,收養行為無效。不過,該案的收養行為雖然無效,但“收養人”確實為“被收養人”付出了大量撫養義務,“收養人”可以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實際支出情況,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兄姐弟妹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所差別?

  提問4

  遺產的繼承與分割,一直是復雜又引人關注的問題。一般而言,繼承權男女平等,兄弟姐妹不因性別差異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繼承中,均可作為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獲得遺產份額。但在特定情形下,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會有所差異。

  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分配作出處分,是否給予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不同的遺產份額,完全依被繼承人的意思。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條規定的遺產份額屬于特留份,如果遺囑非法處分特留份的,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在法定繼承中,對未成年子女應予以適當照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父母去世后,尚未成年的子女同時滿足“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依法可以適當多分,以保障其正常生活。但是,如果其他繼承人也滿足上述條件或者平均分配遺產也足以滿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可以不向未成年子女傾斜。

  另外,對遺產的繼承,自然是以“遺產”為限,即被繼承人去世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財產不歸被繼承人所有,則繼承人無權繼承和分割。若父母生前已經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作為判斷權利歸屬的依據,房屋不屬于父母的遺產,則不發生繼承。

  家庭幸福離不開愛的土壤和澆灌。法律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相處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準則,但親情才是維系家庭關系最好的法則。面臨選擇時,希望每一個家庭成員能夠多一分理解和包容,讓彼此用呵護收獲力量。

  (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責編:孫紅麗、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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