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規范個人網絡求助,讓困難患者更有保障
時本
12月25日,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監管制度,促使其規范有序發展;進一步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加大了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大病患者通過網絡服務平臺籌集醫療費用,是幫助困難患者的一種好渠道。解決醫療費用存在多種渠道,比如基本醫保、商業保險、大病保險等,都可解決一部分資金,對于困難家庭,還可給予民政救助等。但即使這些保障都很到位,也總有一些患者仍需承擔高昂的醫療費,比如部分大病患者,或需要長期服用昂貴“救命藥”的患者等,仍需要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資金幫助,在此情況下,網絡大病眾籌就成為解決資金難題的好途徑。
近年來,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亂象,影響了平臺公信力甚至慈善事業發展。一些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出現了多種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比如有房有車的人都通過平臺來籌錢看病,以及打悲情牌虛構故事來騙取同情、善款使用不透明、數額確定隨意等,都廣受爭議和詬病。此外,有的眾籌平臺往醫院派駐地推人員,并逐個病房引導患者發起籌款,從而抽取傭金。“一手慈善,另一手賺錢”,讓患者和愛心人士都很受傷,也使慈善事業的聲譽受到損害。
這次提交審議的慈善法修改草案,直擊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關鍵問題和重要環節。其中,從事這項服務的平臺將受到嚴格審核和限制——草案明確,此類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并且平臺要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這就意味著,平臺的準入門檻大幅提升,所承擔的責任也更大。
此外,草案還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與合作方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平臺的內外部監督職責與程序得到規范和細化,將變得更加有章可循。
在善款使用方面,草案明確,慈善組織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的,除對該慈善組織進行處罰外,草案還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明確情節嚴重的,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對于善款違法違規使用的懲處將更加嚴格,法律責任將具體追究到個人身上,善款得到善用將變得更有保障。
有法律專家認為,個人求助沒有納入慈善法律體系監管,不應受慈善法規制。當前慈善法就此加以修改,姑且不論具體條款對于相關行為極具約束力,僅將個人求助納入慈善法規制范圍這一點,就足以對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次修法的效果值得期待,該草案若能獲得通過,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勢必得到規范發展,部分困境患者通過網絡發起個人籌款,將變得更加公正有序、可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