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幫忙停車發生損害 “好意施惠”該不該賠
【案情】小陳駕駛車輛回到自家小區,由于車技不嫻熟,無法停進停車位,請保安鄭師傅幫忙停車。不料鄭師傅駕車入庫時,不慎與車庫墻壁發生剮蹭,小陳的車輛產生輕度損害。隨后,小陳以物業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由,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小陳認為,保安鄭師傅操作不當,才造成他的車與墻壁發生剮蹭。因此,鄭師傅所在的物業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師傅替代小陳停車的行為,屬于“好意施惠”,不在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疇。在沒有證據證明鄭師傅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
【說法】法官介紹,“好意施惠”行為,也稱情誼行為,即行為人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與他人相互關切、愛護的感情為目的而從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約束意思,后果直接無償利他的行為。在上述案件中,小區保安幫助停車行為,屬于“好意施惠”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外,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為有很多,如搭乘便車、過站叫醒、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為本身不受法律調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疇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則可能會涉及侵權責任問題。
(本報記者 金 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5月11日 19 版)